鐵嶺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鐵嶺縣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鐵縣政發(fā)〔2021〕1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鐵嶺縣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已經2021年8月23日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鐵嶺縣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鐵嶺縣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6〕54號)精神,規(guī)范行政應訴工作,提高行政應訴的能力和水平,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全縣各行政機關要把行政應訴工作提上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位置,進一步提高認識,嚴格執(zhí)行行政應訴工作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切實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增強新形勢下做好行政應訴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履行行政應訴職責,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的監(jiān)督,及時發(fā)現并糾正行政違法行為,依法有效化解行政爭議,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明確行政應訴工作責任 (一)行政應訴遵循權責統一原則,實行“誰承辦、誰應訴” 以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承辦單位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 1.因以縣政府名義作出行政行為或簽訂行政協議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以具體承擔該項工作的單位為應訴承辦單位; 2.因不作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以應具體實施該項工作的單位為應訴承辦單位; 3.因縣政府行政復議決定引起的以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縣司法局為應訴承辦單位。行政復議事項涉及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協助辦理行政應訴事宜; 4.行政應訴工作涉及多個單位或有關單位對應訴承辦單位的確定發(fā)生爭議的,由縣政府指定應訴承辦單位。 (二)應訴承辦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接收行政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裁判文書及其他訴訟材料; 2.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匯報案情,并提出出庭應訴訴訟代理人人選的建議; 3.制作答辯材料(包括答辯狀、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及證據目錄、其他有關材料)、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訴訟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4.積極配合、協調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5.積極協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調解工作; 6.及時辦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 7.其他與行政應訴有關的事項。 三、加強出庭應訴工作 行政機關確定訴訟代理人應至少委托1名本單位相應工作人員,不得只委托律師出庭應訴。對于行政應訴案件數量較多、應訴任務較重的行政機關,要充分發(fā)揮本單位政府法律顧問或公職律師的輔助作用。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確因工作事由不能出庭的,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對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既包括正職負責人,也包括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相關工作人員、律師、政府法律顧問等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總人數不超過3人。 四、加強應訴考評工作 縣政府將把應訴考評工作納入各單位考評責任體系,由司法局負責對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實施考評,考評結果每年通報。因應訴承辦單位未能認真履行行政應訴職責,致使行政應訴案件敗訴,造成政府經濟損失、名譽損害的,縣政府將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相應責任。行政訴訟政府敗訴案件要全部移交縣紀委監(jiān)委,由縣紀委監(jiān)委對應訴和敗訴責任落實情況開展全程跟蹤問責。 五、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全縣各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對于人民法院制作的司法建議書,全縣各行政機關要做好有關意見和建議的落實反饋工作。 六、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 (一)強化行政應訴人員的業(yè)務培訓。根據實際情況,每年至少開展1次集中培訓或旁聽庭審活動,全面提升行政應訴人員工作能力和業(yè)務水平,提高行政應訴質量和效率。 (二)加強行政應訴信息化管理。加強對全縣各級行政機關行政應訴案件辦理情況的實時動態(tài)管理,不斷提高行政應訴工作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三)加強行政應訴保障工作。全縣各行政機關要為行政應訴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設施,加快建立健全由具有法律職業(yè)資格和法律實務經驗的人員組成的行政應訴隊伍,為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七、建立健全預防化解行政爭議機制 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要不斷規(guī)范行政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進一步推進行政調解工作,把行政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fā)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