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22年4月2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等10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zhèn)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規(guī)范燃氣經營和使用,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城鎮(zhèn)燃氣規(guī)劃建設、經營與服務、使用、設施保護、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yè)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qū),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zhèn)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綜合監(jiān)管制度,普及燃氣使用,提高燃氣管理水平。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省、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燃氣主管部門(以下統(tǒng)稱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燃氣管理工作。
發(fā)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jiān)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相關工作。
第五條??燃氣經營者和燃氣使用企業(yè)、單位應當將燃氣安全納入本企業(y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燃氣供應安全負責,并加強對燃氣使用安全的服務指導和技術保障。燃氣用戶應當對燃氣使用安全負責。
第六條??燃氣工作應當遵循統(tǒng)籌規(guī)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guī)范服務、節(jié)能高效的原則。
第七條??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jié)能、高效、環(huán)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產品。
第八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普及燃氣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知識,并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學校安全教育內容,提高全社會的燃氣安全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燃氣安全知識的公益性宣傳。
第二章??規(guī)劃建設
第九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空間規(guī)劃、能源規(guī)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編制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應當統(tǒng)籌城鎮(zhèn)燃氣設施建設,合理布局管道燃氣、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等各類燃氣設施。
經批準的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備案。
第十條??進行新區(qū)建設、舊區(qū)改造,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guī)劃和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對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fā)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征求同級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在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范圍內,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配套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按照規(guī)劃預留城鎮(zhèn)燃氣應急氣源儲備設施建設用地,組織建設燃氣應急儲備設施,編制燃氣儲備應急預案,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第十二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fā)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jiān)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發(fā)生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fā)事件,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優(yōu)先保障居民用戶生活用氣,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十四條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燃氣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經營范圍內工程安裝業(yè)務,或者指定利益相關方從事燃氣工程安裝,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第三章 ?智慧燃氣建設
第十五條??鼓勵、支持燃氣工程的智能化應用,運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發(fā)展智慧燃氣。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燃氣安全監(jiān)管信息化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推動建立統(tǒng)一的燃氣安全管理服務平臺,對燃氣安全實行全程監(jiān)管。
具備條件的縣可以建立燃氣安全管理服務平臺,與市級平臺對接。
第十六條??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與燃氣安全管理服務平臺運行相適應的信息采集機制,匯集燃氣管理服務數據并實時上傳。
第十七條 ?新建使用燃氣的建筑應當在燃氣使用終端安裝具有遠傳功能、流量報警以及泄漏自動切斷等功能的智能燃氣計量表。
既有建筑的燃氣計量表使用壽命到期應當更換為智能燃氣計量表;使用壽命未到期的,鼓勵更換為智能燃氣計量表。
第十八條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瓶裝燃氣智能管理系統(tǒng),對氣瓶進行動態(tài)溯源,實現氣瓶在流通環(huán)節(jié)全跟蹤管理。
瓶裝燃氣氣瓶或者其附屬連接設施應當具備泄漏自動切斷功能。
第四章??經營服務
第十九條??燃氣經營包括管道燃氣經營、瓶裝燃氣經營、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以及其他燃氣經營。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企業(yè),應當依照許可的經營類別、區(qū)域和期限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競爭方式選擇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的實施方案由市、縣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制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jiān)管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燃氣管理部門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的授權與管道燃氣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后,應當將經營主體、區(qū)域、范圍、期限等協議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管道燃氣經營者開展燃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和城鄉(xiāng)建設發(fā)展趨勢,對管道燃氣經營者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評估周期一般不低于兩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在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期限內,管道燃氣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終止協議,取消其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并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ㄒ唬┥米赞D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ㄈ┮蚬芾聿簧?,發(fā)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ㄋ模┥米酝I(yè)、歇業(yè),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ㄎ澹┓伞⒎ㄒ?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特許經營權發(fā)生變更或者終止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燃氣供應和服務的連續(xù)性與穩(wěn)定性。
第二十三條??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更換設施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時,應當避免對用戶的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或者損失,將作業(yè)時間和影響區(qū)域提前四十八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fā)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不得擅自停業(yè)、歇業(yè)。確需停業(yè)、歇業(yè)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應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九十個工作日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yè)、歇業(yè)。
第二十四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對供應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從居民用戶戶內燃氣計量表按照逆氣流方向至住宅區(qū)紅線的燃氣管線及設施(含居民用戶戶內燃氣計量表)由管道燃氣經營者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從居民用戶戶內燃氣計量表按照順氣流方向的燃氣管線及設施由居民用戶負責管理;需要更新改造的,由居民用戶委托管道燃氣經營者實施,居民用戶承擔相應費用。
居民用戶燃氣計量表安裝在戶外的,戶內第一道閥門及閥門前的燃氣設施由管道燃氣經營者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戶內第一道閥門后的燃氣設施由居民用戶負責管理。
對于非居民用戶的燃氣設施,應當由管道燃氣經營者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管理和服務責任。
第二十五條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對氣瓶至配套的減壓閥、自動切斷閥承擔檢查、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減壓閥在自動切斷閥后的,減壓閥后由燃氣用戶負責管理;減壓閥在自動切斷閥前的,自動切斷閥后由燃氣用戶負責管理。
第二十六條??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建立健全燃氣用戶服務信息系統(tǒng),實行燃氣用戶檔案管理,推行實名制銷售,并向燃氣用戶發(fā)放供氣使用憑證,對用氣場所和供氣系統(tǒng)進行安全檢查,定期向燃氣管理部門報送燃氣用戶管理等信息;
?。ǘ┎坏糜梅欠ㄖ圃臁⒎欠ǜ难b以及報廢的氣瓶和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無氣瓶信息標志或者信息標志模糊不清的氣瓶充裝燃氣;
?。ㄈ┎坏娩N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ㄋ模┎坏糜靡苿邮綁毫θ萜髦苯酉驓馄砍溲b燃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五)不得向未簽訂供用氣合同的燃氣用戶提供瓶裝燃氣;
(六)不得向餐飲用戶提供氣液兩用瓶裝燃氣;
(七)存放氣瓶的場所與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安全要求;
(八)在充裝后的燃氣氣瓶上標明充裝單位和服務電話;
(九)公示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
?。ㄊ┓?、法規(guī)的其他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危險貨物安全運輸要求的車輛運輸燃氣氣瓶。
第二十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燃氣管理部門以及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相關制度,加強瓶裝燃氣送氣服務人員、車輛的管理,送氣車輛應當設有明顯標識。鼓勵對瓶裝燃氣實行統(tǒng)一配送。
鼓勵瓶裝燃氣經營者形成規(guī)模化、集約化經營模式,逐步整合淘汰燃氣充裝市場落后產能。
第二十九條??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者應當在加氣場所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須知,不得充裝無氣瓶使用登記證、與使用登記信息不一致、超過檢驗期限或者檢驗期限不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車用氣瓶,不得從事超出經營范圍的充裝業(yè)務。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yè)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服務熱線和搶險搶修電話等信息,建立二十四小時專人值班制度,設置綜合服務網點,配備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服務人員,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道燃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并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
實行政府定價的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合理確定,并依法適時調整。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通過召開聽證會等方式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五章??燃氣安全使用
第三十二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xù)、穩(wěn)定、安全地供應燃氣,保障供氣質量,燃氣成分、壓力等指標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制作燃氣使用宣傳資料并免費向燃氣用戶發(fā)放,指導燃氣用戶按照安全用氣規(guī)則安全用氣、節(jié)約用氣。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guī)則,配合燃氣經營者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報修,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負責人,制定有關燃氣設施、用氣設備等操作規(guī)程、檢修規(guī)程、安全巡檢制度,對其從事燃氣設施、用氣設備操作、運行、維護的作業(yè)人員進行燃氣安全知識和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圆僮鞴萌細忾y門;
?。ǘ⑷細夤艿雷鳛樨撝刂Ъ芑蛘呓拥匾€;
(三)安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使用年限已經屆滿或者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
?。ㄋ模┥米园惭b、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ㄎ澹┻M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诓痪邆浒踩珬l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ㄆ撸└淖內細庥猛净蛘咿D供燃氣;
?。ò耍┥米詢A倒燃氣氣瓶殘液;
?。ň牛└膿Q燃氣氣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ㄊ┍I用燃氣;
(十一)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下列燃氣用戶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報警器:
?。ㄒ唬┎惋嫿洜I者;
?。ǘ┰谑覂裙矆鏊褂萌細獾模?/p>
?。ㄈ┰诜嫌脷鈼l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內使用管道燃氣的。
其他燃氣用戶安裝使用燃氣報警器等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的具體辦法由各市制定。
第三十六條??推廣使用安全節(jié)能型燃氣燃燒器具和安全可靠的燃氣連接管。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燃燒器具、軟管、燃氣減壓閥、燃氣產品的質量監(jiān)管,并公布不合格產品名單。
燃氣經營者不得向用戶強制銷售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第三十七條??鼓勵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投保相關責任保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投保。
第三十八條??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全省統(tǒng)一綜合服務平臺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六章??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九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jiān)管、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條??對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的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規(guī)章制度,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qū)劃內業(yè)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巡查、檢修和更新,發(fā)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整改和消除。
第四十二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定期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入戶免費安全檢查,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指導,發(fā)現燃氣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guī)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燃氣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居民用戶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非居民用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及時更換達到國家規(guī)定使用期限的燃氣計量表。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對燃氣用戶存放和使用燃氣場所的安全條件、用戶設施以及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安全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燃氣用戶應當配合安全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止對燃氣設施的檢查、檢測、維修和維護。
第四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明確保護措施和監(jiān)護方法。施工過程應當有燃氣經營者指派的專業(yè)人員現場指導。
因施工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協助燃氣經營者進行搶修;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進行賠償;造成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市、縣燃氣管理部門批準。因建設工程施工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章??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四十五條??省、市、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燃氣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定期組織演練,提高燃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并將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備案,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或者向燃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燃氣經營者、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情況及時組織搶險、搶修,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四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fā)現燃氣用戶室內存在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燃氣用戶整改時限和整改方式,并指導其及時整改。
燃氣用戶室內存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燃氣經營者應當及時處理,燃氣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條??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市場監(jiān)管、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和燃氣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未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條??燃氣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及時向事故發(fā)生地燃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并立即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搶險、搶修,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燃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五十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經營者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其許可證頒發(fā)、日常監(jiān)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信用信息,并根據其信用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jiān)管。對嚴重失信的燃氣經營者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依法予以聯合懲戒。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ǘ┌l(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及時查處的;
(三)未依法編制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
?。ㄋ模┪粗贫ㄈ細馐鹿蕬鳖A案的;
?。ㄎ澹┢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瓶裝燃氣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一)向未簽訂供用氣合同的燃氣用戶提供瓶裝燃氣的;
(二)向餐飲用戶提供氣液兩用瓶裝燃氣的;
?。ㄈ┐娣艢馄康膱鏊c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離不符合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安全要求的;
?。ㄋ模┰诔溲b后的燃氣氣瓶上未標明充裝單位和服務電話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ㄒ唬┻M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的;
(二)擅自傾倒燃氣氣瓶殘液的;
(三)改換燃氣氣瓶檢驗標志和漆色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