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鐵嶺縣人民政府或鐵嶺市自然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鐵嶺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